第十条 事故和报告/责任和赔偿
10.1基本保险. 基本保险覆盖如下内容(具体赔偿范围及赔付金额以保险公司条款为准):
保险项目 保额 保险保障范围 会员责任 保险公司及坦客共享车责任 备注
车辆损失险 车辆实际价值 由于发生自燃灾害(地震除外)、意外事故,其他保险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失 0% 100% 对于保险公司免赔或者拒赔的损失,由会员自行承担
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30% 70%
由于发生自燃灾害(地震除外)、意外事故、其他保险事故导致的车辆报废 20% 80%
第三者责任险 100万元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承受的损失 0% 100%
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 5万元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导致驾驶员人身伤亡 0% 100%
10.2基本保险不免除以下费用:
i.保险理赔范围外的,或因会员未履行有效报案流程、理赔手续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
ii.因会员违法违规导致车辆被扣而产生的停运损失费。
10.3理赔说明
以下情况及其他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情况,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和后果将由会员自行承担:
a.自事故发生时起超过48小时报案;
b. 饮酒、吸食毒品和/或服用管制类精神、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
c. 无证驾驶车辆;
d. 持逾期未审验的汽车驾照驾驶车辆;
e. 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会员还车并提交齐全的理赔资料时,会员不需要垫付车辆维修等保险公司应付费用,仅需支付上述表明的保险责任内的由会员承担的损失,以及保险责任外的所有责任和损失垫付责任范围内的第三方损失并收取相关进保材料,该垫付费用将在保险公司完成理赔后返还给会员。
注: 发生事故后,如果会员未按照坦客共享车指导正确地进行报警、报案等进保手续或其他非坦客共性车原因而导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或无法理赔的,所有责任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损失、人身损害、财物损失)由会员自行承担。
10.5用车期间,若出现交通事故,则租客须遵循以下操作:
i. 租客须第一时间报警并致电坦客共享车客服,订单结束仍未报案的,则视为瞒报,保险不予赔付,责任由租客承担。
ii. 租客需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包括事故全景照片(车辆现场位置、碰撞痕迹、事故损失全貌),物证及特写照片(车牌号、受损部位、受损程度等),以便顺利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
iii. 租客需配合处理相关索赔事宜,包括且不限于车辆定损、第三方损失费用垫付、理赔手续办理等事宜,因租客过错造成理赔手续的缺失、证据毁灭等其它责任免除条款,坦客共享车有权扣除所有押金。
iv. 因会员操作不当造成的车辆故障、事故,以及违规使用导致车辆被扣或证件丢失或证件被扣或证件借用处理违章或无法年检等情形而影响车辆正常运营的,坦客共享车按照车辆每日租金与实际停运天数向会员收取经营损失费,若会员拒付,坦客共享车不予退还押金或预授权并有权继续索赔。计费方式:200元×停运天数
10.6车辆损失费(具体按如下车损费用表计算)
车伤类别 说明 维修价格 备注
刮擦及凹陷 油漆受损 0
两边后视镜 油漆受损 0
裂开或破裂 人工费100+材料费 材料费按实际配件金额计算
不带漆硬质塑料件 人工修复 100
碎、裂、断,需更换 人工费50+材料费 材料费按实际配件金额计算
玻璃/天窗 出现损坏需更换 人工费200+材料费 材料费按实际配件金额计算
前大灯面 前大灯灯面有划痕 100
灯脚修复 150
碎、裂,需要更换 人工费100+材料费 材料费按实际配件金额计算
轮胎 撕裂、鼓包、缺损,需更换 人工费50+材料费 材料费按实际配件金额计算,单独损坏不可使用保险赔付
轮毂 轮毂表明擦伤(无需更换) 0 单独损坏不可使用保险赔付
铝制缺块、铁质翻边,更换 人工费50+材料费 材料费按实际配件金额计算,单独损坏不可使用保险赔付
内饰 座椅破损、烫伤/个 人工费200+材料费 材料费按实际配件金额计算,人为破坏不可使用保险赔付
开关按钮等辅件/个 人工费50+材料费
钥匙 剪短后归还 200
剪短后未归还 2000
损坏无法使用 2000 材料费按实际配件金额计算,人为破坏不可使用保险赔付
没拔钥匙 100
车内用电设备未关闭 上门搭电 150 人为使用导致救援平台不承担责任
未及时加油导致车辆抛锚 拖车 800
车窗未关闭 车窗/个 50
异常用车追缴 市内 人工费1000
市外 按实际发生路费+人工费1000
车内物品丢失 加油卡 200
手机充电线 50
行驶证 500
说明:灯面伤痕独立于其他车伤,若与单面同时发生须叠加计算。材料费已平台报价为准(不高于4S店配件价)
10.7对保险责任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事故损失以及保险不能理赔的事故损失项目,由会员全额承担。
10.8如果车辆在租用期内(或在服务期以外的,会员仍然占有或负责车辆的任何时段)被盗,会员必须在得知情况后尽快电话通知“坦客共享车”和警方并配合“坦客共享车”进行后续处理。
10.9车辆发生重大事故导致车辆严重损坏的,保险公司定损超过1万元或实际维修费用超过1万元的,会员应向坦客共享车支付超出部分20%的费用作为车辆加速折旧费。
10.10会员在使用车辆期间,发生车辆事故(特指保险理赔范围内的事故)坦客共享车将按保险理赔次数向会员收取保险上浮费,标准为单次300元。
10.11会员对于在汽车使用期间发生任何保险理赔的问题,有责任全力配合“坦客共享车”和保险公司的工作。未能立即报告事故和配合事故调查,会员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10.12会员不得隐瞒租赁期内车辆发生的意外事故。如发生事故,会员应及时通知“坦客共享车”客服中心(400-666-0202),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及保险公司报案,以便“坦客共享车”协助处理保险理赔事宜。
10.13会员承租车辆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须到“坦客共享车”指定的地点进行修理,在会员有责任的情况下,修理费由会员先行垫付;会员若拒绝垫付而导致“坦客共享车”产生相应的停运损失,费用将由会员承担。会员垫付的费用中保险公司理赔金额,在保险公司赔付款到账后“坦客共享车”在30个工作日内返还给会员。
10.14在会员有责任的情况下须在事故结案一个月内如实提供事故证明、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损失清单以及有关修理费用等单据。涉及人员伤亡的,会员应在保险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判决书等相应单据。否则,视为会员自愿放弃索赔权益并承担相关损失。
10.15在会员有责任的情况下承担一切超出保险公司理赔和/或保险公司拒绝理赔部分的费用,会员该项赔付义务不因各方合作的终止而灭失。若涉及第三方责任,双方应互相协助保险公司追讨应由第三方承担的费用。
10.16租赁车辆发生各类机件故障、事故车修复,应当到“坦客共享车”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反之,会员应当支付由此造成的修理费用及(复原)返修费用和返修期间“坦客共享车”的停运损失费用(200元/天)。由此给“坦客共享车”或第三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会员应予赔偿。
10.17 “坦客共享车”向租车客户提供“7X24小时”的救援服务。客户遇到紧急情况,可致电24小时客户服务中心400-666-0202。
10.18非车辆本身故障导致无法正常行驶的(包含且不限于人为操作失误、保险事故等),救援费用由客户承担(保险公司承担除外)。客户可自行选择救援商或“坦客共享车”提供的道路救援服务,相关费用由客户自行承担。
10.19因客户租赁过程中发生事故(车辆自身故障除外),车辆维修周期超过3天,停运天数按车辆实际维修天数计算,停运损失费按200元/天进行计算,上限30天。
10.20因违法违规驾驶导致车辆被扣的,停运天数按车辆实际被扣押天数计算,停运损失费按200元/天进行计算。
10.21会员在租赁期间发生丢失证照、丢失钥匙需要补办等,为“坦客共享车”造成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运营的“坦客共享车”均按200元/天收取停运损失费用。
坦客共享车运营机构为上海新共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以及上海以外的分支机构,用于接受会员委托,为会员提供车辆分时共享服务。
凹凸坦客“坦客共享车”会员可通过手机端应用市场下载“坦客共享车”客户端后,进入会员注册页面按要求填写注册信息,上传本人身份证以及驾照实物照片,完成会员注册过程。
“坦客共享车”会员资料审核通过且缴纳押金后,即可使用“坦客共享车”的分时租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