凹凸租车租赁机动车指定驾驶人责任险-保险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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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 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有义务对被保险人提出的问题或注意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二)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 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发生时,应该:

1.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应当采取合理保护、施救措施,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进行查勘,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 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3. 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不能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4. 在预期或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 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中的指定驾驶人在保障凭证列明的区域范围及保险期间内,因使用租用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保险凭证中列明的租用车辆视为第三者财产。针对此项第三者财产的责任范围如下:

(一)租用车辆损失或全车盗抢

1.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使用租用车辆的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的租用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赔付车辆维修费用,赔付金额不超过以下两者中的低者: 租用车辆在本保险合同生效时的实际价值或50万元人民币。如租用车辆的实际价值超过50万元人民币,无论是否全损,本保险单均按照50万元人民币与租用车辆实际价值的比例进行赔付。

①碰撞,无论事故责任方是否为被保险人。

②火灾,爆炸、自燃;

③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机动车行驶中坠落;

④暴雨、雷击、洪水或其他水灾在内的不可抗力损坏;

⑤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如果:

①保险人判定租用车辆受损程度严重,导致维修成本过高或维修后无法安全行驶或租用车辆丢失;保险人将按租用车辆在发生事故时的实际价值进行赔付。在 此情况下,保险人有权保留受损租用车辆并获得受损租用车辆残值,并要求受益人签署根据转移车辆所有权的要求需要签署的所有相关文件和表格。

②保险人有权自行选择残值代理商或受损车辆收购商。

2. 因第三方对租用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受益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受益人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但受益人及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受益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

3. 玻璃险,即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只有挡风玻璃和车窗玻璃)单独破碎的损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予以赔付。挡风玻璃或其他玻璃嵌板(包括车窗与天窗)刮伤而进行的更换或维修费用不在保险人的赔付范围内。

4. 如果因本保险合同保险保障范围内的车辆损坏或损失情况导致租用车辆无法行驶,保险人将赔付将车辆托运至离损坏发生地最近的维修厂所需的合理费用。保险人提供道路救援服务。

(二)第三者人身伤害或死亡

机动车辆第三者保险将承担100万元人民币的赔付责任,其中包括所有费用

1、人身伤害或死亡————第三者人身伤害或死亡
如果被保险人在使用租用车辆过程中造成第三者伤亡,被保险人因此类事故而承担的法定赔偿责任均在本保险合同保险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在上下租用车辆时造成的第三者伤亡引起的法定赔偿责任也在本保险合同保险保障范围内。
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险保障范围包括关于具体保险合同项下同意赔付的利益、费用和支出的全部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产生的、或以其名义产生的全部其他费用与开支。

2、他人财产损失————第三者财产损失
在下列情况下,保险人将承担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赔偿限额内的赔付责任,其中包括所有费用。

① 被保险人在使用租用车辆过程中,由于碰撞导致他人财产受损;

② 租用车辆乘客在上下车时造成他人财产受损。

3、诉讼费————刑事诉讼费

如果发生的事故导致第三者死亡或重伤,且在本保险合同保险保障范围内,保险人可完全自行决

定安排代理律师,并/或支付全额或部分的合理诉讼费与/或开支,以便为被保险人提供辩护或代理,以应对向被保险人提起的任何刑事诉讼。

如果被保险人决定自行委派律师进行辩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须事先就全部诉讼费及/或开支达成一致。如果保险人同意支付此类诉讼费与/或开支,保险人将告知投保人具体的援助范围。

保险人对此项责任的最高赔付为15000人民币。如果被保险人被指控或被判定为鲁莽驾驶、危险驾驶、因鲁莽或危险驾驶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谋杀等罪 名,则为被保险人提供辩护的诉讼费与/或开支不在本保险合同赔付责任范围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返还之前已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名义下支付的诉讼 费及/或开支

车上人员座位险:赔偿限额1万/人,含五个座位。

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害,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支付的赔款后,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定义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每次事故:是指一次意外事故或者同一突发性事件引起的一系列意外事故。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多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导致多人同时或先后向被保险人索赔的,视为一次事故。

三、责任免除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5、故意隐瞒驾驶资格;

6、驾驶员未获得平台认证。

7、租客在租用期间使用租用车辆进行竞赛、测试、展览,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吊装、拖带、运输;

8.改变租用车辆的使用性质

9.使用过程中导致车辆倒车镜单独损坏,车灯单独损坏,轮胎、轮铜、轮毅罩单独损坏均不属于保险责任。

10.因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11.车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12.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的事故责任免除

13.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

14.无驾驶人时自行滑落或无驾驶人时被遥控启动造成的任何损失

15.正常行驶时车门没关或正在关造成的车上人员伤亡(车上人员责任险)

16.因租客过错造成的车辆非事故类损失

17.未经报案定损直接修车的

18.若租客在用车期间发生事故出险,需要第一时间拍摄现场照片并向平台进行报案登记,订单结束仍未报案的,则视为瞒报,保险不予赔付,责任由租客承担。

(三)被租用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租用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改变使用性质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3、保险机动车被转让,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款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4、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中任意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变更登记并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5、被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期间;

6、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吊装、拖带、运输期间;

7、保险机动车被作为犯罪工具;

8、行驶证、购置税证丢失,各扣除当时车辆折旧价的0.5%免赔责任;车匙丢失扣除当时车辆折旧价的5%免赔责任。

9、水箱或发动机单独冰冻损坏

10、加装件或者改装件损失

11、未经报案定损直接修车的

12、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出险的

(四)下列原因导致的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乱、污染、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2.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不明原因产生火灾;保险责任第五条第2款中未列名的其他使用性质的车辆的自燃;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3.保险机动车无驾驶人操作时自行滑动或被遥控启动
4.保险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
5.人为故意损坏或破坏
6.保险机动车正常行驶时车门没有完全闭合或车门闭合过程中;
7.车上人员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行为;
8.保险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
9.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10.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11.自然磨损、朽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12.轮胎(包括钢圈)单独损坏,水箱或发动机单独冰冻损坏,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
13.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14.保险机动车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其内在机械或电器故障引起的自身损失;
15.保险机动车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的损失;
16.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17.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以及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
18.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与费用。
19.以下财产灭失或损失不在保险赔付范围内:
1)车内或车上的任何物品,无论物主是谁;
2)驾驶员在使用租用车辆时,因发生任何事故而致受损的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财产。
3)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20.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造成的人员精神损害抚慰金

(五)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足赔偿:
1)天窗玻璃单独受损绝对免赔30%
2)本车停放受损绝对免赔30%
3)三者逃逸,无第三方绝对免赔30%
4)车辆存在旧损部位受损,按扣除旧损后的金额赔付;
5)高空坠物造成车辆受损绝对免赔30%
6)油漆划痕单独受损限额2000元内免赔20%
7)超载行驶绝对免赔15%

四.保险期间

(一)保险期间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租赁关系的发起至结束,以还车时间为准。

如租用人需申请延迟还车,需提前告知保险人做延期服务。

(二)赔偿处理

1. 保险机动车因保险事故受损,应以修复为原则,尽量修复。修理前不论是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它国家机关指定进行检验或损失评估,被保险人均应会同保险人 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金额无法确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障凭证;
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3)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4)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受害人伤残的,还应提供伤残鉴定机构或有伤残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还应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5)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提供财产损失、费用清单、修理发票等;
6)有关的法律文书(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
7)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依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时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且出险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比例没有明确规定的,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10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2)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7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3)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5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4)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3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4.保险人根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比例,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事故责任免赔率或免赔额:

   租客未购买不计免赔 租客购买不计免赔
保险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免赔 15%或1500元中的高者 无免赔
保险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免赔 10%或1500元中的高者
保险人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免赔 8%或1500元中的高者
保险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免赔 5%或1500元中的高者

5. 机动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

1)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

赔款=(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当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

赔款=(保险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2)部分损失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实际修复费用与赔偿金额的差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3)施救费

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以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机动车,按实际施救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

4)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是指出险时的新车购置价按使用年限折旧计算后的价格。

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 出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 x (0.85 的 n次方)

注:n为使用年数,不足1年时n为1,超过1年的去尾数取整。

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的价值及处理方式由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出险时,若保险机动车还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其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赔偿责任。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损、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和意见,以及对相关单证的出具和要求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五.保险人义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赔偿处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未能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的,保险人应及时与被保险人商定合理期间,并在商定期间内作出核定,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六.保险合同术语

【不定值保险合同】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指定驾驶人】是指获得保险人允许的,出险时驾驶保险机动车的人员。

【碰撞】是指保险机动车及其符合装载规定的货物与车体以外的固态物体的意外直接撞击。

【倾覆】是指保险机动车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翻倒,车体触地,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

【火灾】是指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

【爆炸】是指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形成破坏力的现象。但保险机动车发动机因其内部原因导致发动机本身发生爆炸或爆裂,以及轮胎爆炸导致轮胎本身损坏,不属于本保险合同所指的爆炸。

【保险机动车行驶中坠落】保险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后下落,造成本车损失的情况。

【自燃】是指保险机动车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发生故障或载运的货物自身、机动车运转摩擦等原因造成的起火燃烧。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玻璃单独破碎】是指车辆在使用过程中被保车辆只有挡风玻璃和车窗玻璃(不包括车灯、车镜玻璃)出现破损的情况。

【单独车身油漆划痕】车身单独划痕是汽车表面的漆被硬物品划伤导致车身油漆剥落而发生的损失形态

【单方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推定全损】当保险机动车的修复费用与施救费用之和预计达到或超过出险时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80%时,视为保险机动车推定全损,保险人按照保险机动车全部损失的规定进行赔偿。

【减值损失】指由于局部损坏导致财物修复后整体价值的减少。

【施救费用】是指为保护、施救保险机动车而支出的直接的、必要的,并符合国家或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或当地行业标准的费用。

【新增设备】是指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原有设备以外的,另外加装的设备和设施。

【改变使用性质】指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变更用途,使其实际使用性质与承保时告知的情况不一致。

【免赔额、免赔率】指保险人根据保险的条件作出赔付之前,被保险人先要自己承担的损失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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